教师的政治与业务素质的高低,直接影响到教学质量问题,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,必须强化教师培训,进修工作,特作此规定:
1、凡教师业务能力未达到国家要求,教师本人必须努力进修,也是教师聘用的必备条件。
2、根据工作需要,考虑本人志愿,按先进优先,骨干优先原则,选送到对口单位进修。
3、根据工作需要,在校岗位上进行在岗培训,由学校指定较高职称对较低职称人员进行辅导、帮助。
4、提倡业余学习,鼓励教职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,参加电大、函授的学习,在专业对口前提下学校承认其学历,并根据规定给予适当的学习时间。
5、凡经学校批准的进修、培训学习,按上级有关规定来解决学费。
6、进修、培训人员必须努力学习,尽快提高自身业务水平,达到学习要求,学习期满,未获得有关毕(结)业证书的,要退回学校一切费用。
7、凡由学校承担学习费用的人员,学习期满,必须服从学校安排五年内不得提出调动要求,否则退回学校一切费用,脱产学习者,还须退回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。
8、具有一定职称和业务能力的教师,也应努力学习,不断提高业务水平,更新知识,作为晋级评定职务的依据。